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院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向县卫生局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指示。报告内容包括:
1.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
4.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5.患方的要求;
二.对那些记录患者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的客观病历,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复印,以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复印病历完成后,经核对无误,在复印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印章;对那些通过医务人员分析、讨论、思辨过程升华为对患者病情的认识,即主观病历资料,以及存有疑点的输药液、输血液、注射、药物等医疗实物,则应当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
三.当不能确定患者的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向患者家属告知,须进行尸检,履行告知义务。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报请县卫生局主管领导,请求市卫生局派专家进行尸检,并与患者家属签写尸检协议书。动员患者家属将尸体运至殡仪馆冷藏,以免影响尸检结果,同时防止患者家属在院内闹事。
四.当医疗事故发生时,院领导与相关科主任及医护人员要及时对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讨论,做好尸检需用材料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