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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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制度

一.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备,一般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二.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三.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抢救或手术过程中下达口头医嘱,护士要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四.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五.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六.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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